| 关于向我处发送“申请派遣劳务人员确认函”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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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2 02:41 文章来源: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我处曾多次接到国内企业发来的“申请外派劳务确认函”,现将向哈萨克斯坦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程序和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只有经商务部批准的公司有资格对外派遣劳务人员。获得外派劳务资格的公司名单详见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司网站上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链接地址:http://zsmbhzs.mofcom.gov.cn/fecp/zsmb/corp/corp_ml_index.jsp)。凡未列入名单上的企业无权办理劳务外派业务。所以,请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要向我处发送“申请确认函”。欲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请登录以下地址:http://zsmbhzs.mofcom.gov.cn/fecp/portalpubsys/pubsys.jsp?pageId=000000036001a7553f28d&subjectID=000000031001a7553f28d
二、哈萨克斯坦实行严格的外籍劳务许可制度。劳务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政府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发放的从业许可才能合法务工。如哈方用工单位未能事先办好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外籍劳务许可,我劳务人员将不得在哈境内务工,我处也不能确认批准这一劳务项目。
特此通告。
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
2008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