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萨克斯坦修改“外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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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30 18:51 文章来源: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
国际文传通讯社7月28日阿拉木图讯,哈萨克斯坦央行副董事长阿吉舍夫当日称,《对国家外汇法若干修改和补充》将于今年8月11日颁布实施。新修改的文本对原“外汇法”中各种概念、程序、措施和期限都作了具体规定。如《外汇法》第32条规定,在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受到威胁时,经与政府和央行协商,总统有权对外汇交易实施临时限制措施,但由于32条没有对具体外汇清单和实施限定措施期限做出规定,使限制措施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新32条细化了外汇限制性措施的概念,明确了实施外汇限制性措施的实施条件。规定外汇限定性措施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实施期限。
主要限定性措施包括:
—为防止“热钱”涌入国内外汇市场造成经济过热,要求外汇交易者在外汇入境后一段期限内由央行进行保存,并不给付利息;
—要求本国外汇持有人必要时卖掉所得外汇;
—限制本国居民使用外国银行账户,规定外汇返还期限并对外汇交易数量和外汇清算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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