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哈萨克概况政策法规专题调研中哈合作企业名录国家机关 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劳务许可 >  正文

哈萨克斯坦“引入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制度”
2007-09-06 16:47  文章来源: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获得引入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配额申办程序相当繁琐。哈萨克斯坦现有人口1500多万,有经济从业能力的居民800多万。失业率大概是7—8%。2007年引入劳动力的配额为0.7%。
  2005年以前,外国人劳务许可证由中央国家机关控制。此后,配额被分配到各州,由各州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局来执行。由于外国公司感兴趣的州相对比较集中,个别州的配额又有限,所以常常在申请时遇到很多麻烦,或根本无法获得劳务许可。
  尽管如此,无论雇主,还是外籍工人,如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将给业务带来很多麻烦,并造成不良后果。这一点制约了不少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业务的扩大。
  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之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雇主对获得劳务许可富有直接责任。
  以下人员类别无需办理劳务许可:
  1,外国公司的第一领导人,外国公司代表处和根公司的第一领导人;
  2,来哈出差的工作人员,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3,与哈萨克斯坦签订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第一领导人;
  4,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第一领导人;
  5,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第一领导人;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得低于50%股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第一领导人。
  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8,来哈萨克斯坦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
  9,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
  10,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和航空机组人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
  11,演员和运动员;
  12,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
  13,难民或在哈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驻哈萨克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