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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政府暂未确定低品矿开采税率
2009-06-29 16:04  文章来源: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据哈萨克斯坦国际文传电讯社讯,6月26日,哈萨克斯坦经济和预算计划部部长苏丹诺夫表示,有关如何征收低品矿开采税税率的问题,政府正在与矿山开采企业和石油开采企业进行定期商谈,根据国际市场资源价格走势分领域研究征税办法,目前暂未确定低品矿开采税税率。早些时候,欧亚能源公司曾向哈政府提出,金融危机时期应降低企业矿产开采税率。
  今年3月26日,哈政府副总理E•奥伦巴耶夫曾表示,只有2009年预计没有经营利润的矿产开采企业(即年报业绩预计为零利润的企业)才可以提出降低矿产开采税的申请。
  根据哈新税法规定,2009年各类矿产资源开采税税率分别是:
  1、原油及凝析气。不同开采规模,适用不同税率(介于5%-18%)。
  年开采量在25万吨(含)以下为5%;
  25――50万吨(含)为7%;
  50――100万吨(含)为8%;
  100――200万吨(含)为9%;
  200――300万吨(含)为10%;
  300――400万吨(含)为11%;
  400――500万吨(含)为12%;
  500――700万吨(含)为13%;
  700――1000万吨(含)为15%;
  超过1000万吨为18%。
  另,自2010年1月1日起,每档税率计划增加1%。

  2、金属。几种主要金属2009年和2010年税率分别是:
  铜――5.7%和7%;
  锌――7%和8%;
  铅――8%和8.25%;
  铝――0.25%和0.28%;
  锡和镍――6%;
  金、银、铂、钯――5%和5.5%。

  3、黑色、有色、放射性金属矿。2009年和2010年税率:
  精选铬矿――16.2%和16.8%;
  锰和铁锰矿――2.5%和2.8%;
  铁矿(精选矿,球矿)――2.8%和3.2%;
  铀矿――22%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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