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是办理公司、企业和代表处登记注册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登记文件,决定颁发登记注册证书。 1、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注册管理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法定资本构成条件:在进行国家注册时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但不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 最低法定资本金:100个核算单位(2006年为106000坚戈,2007年起为109000坚戈,约合886美元)。最高数额不限。 公司创立文件:公司章程和创立合同(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者)。 公司法定地址:在创立文件中须注明公司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进行国家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1)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 2)创立合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 3)创立者关于创立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 4)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5)国家注册申请。 6)公司经理的税务登记号。 7)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以下文件:
1)经认证的外国法人创立文件的副本。 2)经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注册
或其它文件。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纳、未纳税费
或其它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的文件:
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其它
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3个工作日。 2、注册分公司(代表处)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 注册管理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创立文件:分公司(代表处)章程。 法定地址:在创建立文件中注明公司(代表处)所在地和详
细通讯地址。 进行国家注册所需的文件:
1)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 2)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 3)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
俄文各一份。 4)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 5)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6)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 7)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 注册费:20个核算单位(2007年起为21200坚戈,约合175
美元)。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3个工作日。
注:拟在哈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须到哈驻华使馆进行认证。最好委托当地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到哈司法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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