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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的主要内容
2007-11-19 13:24  文章来源:哈媒体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哈萨克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10月24日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关于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的法令》。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对1996年1月27日载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关于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1)对第7条3-1点内容补充如下:
3-1点依法确认具有战略意义的地下资源(矿床)地块目录
2)对第8条第1款第7点进行下列修改说明:
第7点:保证合同按照规定的法律基础顺利执行和废除,同时根据现行法律保证单方拒绝履行合同;
3)对第45-2条进行下列修改说明:
第45-2条 合同的修改和中止
1、如果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地下资源(矿床)地块上进行资源利用的行为,改变了现存的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了恢复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修改和(或)补充合同的条件。
2、在下列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由于承包商拒绝已通过的中止决议,在没有不退出理由且有充足的退出时间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勘探、开采、共同勘探和开采或施工和(或)使用与勘探和(或)开采没有联系的地下设备;
2)地下资源使用者不采纳现行法律第70条规定措施的情况;
3)不可实现的退出理由导致地下资源利用业务中止;
4)承包商有破坏合同或工作计划中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5)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法律上承认承包商已成为破产人的情况,除此以外,根据现行法律当资源使用权成为抵押对象时;
6)不执行现行法律第3部分第71条关于国家优先权方面规定的情况。
7)根据本条第1点,自收到主管机关关于合同条件的修改和(或)补充通知书的两个月内,如果地下资源使用者不以书面形式提供自身同意进行此谈判或拒绝他们的管辖;
8)自地下资源使用者收到同意进行合同条件修改和(或)补充谈判的4个月内,根据此条第1点,双方未能就修改和(或)补充合同条件达成协议;
9)在就恢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利益达成协议的6个月期限中,根据此条第1点,双方未能签署合同条件修改和(或)补充协议。
3.主管机关有权在做出关于废除合同采取相应决策前,向承包商发放通知书,要求立即中止进行的地下资源利用业务。而承包商必须立即执行此项要求。
4.双方只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令和合同规定方可实施中止行为或修改合同条件。
5.双方没有免除履行对完成中止合同效力或修改合同条件的现行义务。
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批准废除的项目,地下资源使用者并不因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免除履行恢复合同用地的义务,直至用地符合居民生活、健康和周围环境状况安全的要求。
4)对45-3条补充下列内容:
45-3条.单方拒绝履行合同
1、如果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地下资源(矿床)地块上进行资源利用的行为,改变了现存的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主管机关的代表机关有权单方主动拒绝履行合同。
2、如果主管机关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应该不晚于2个月前将此通知地下资源使用者。
第2条、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已签署进行开采或共同勘探和开采的合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纳扎尔巴耶夫
              2007年10月24日于阿斯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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