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哈萨克概况政策法规专题调研中哈合作企业名录国家机关 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哈萨克概况 >  商旅须知 >  正文

哈8月2日起禁止在公共场所饮用含酒精饮料
2009-08-13 19:44  文章来源: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近日,哈萨克斯坦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饮用酒精饮料的法律。根据新法律,自2009年8月2日起,除饭店、住宅、自家房屋的后院,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机场、车站以及国家机关等一切公共场合饮用酒精含量超过1.5%的任何饮品,违法者第一次罚款相当于一个“月结算基数(哈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用的计算指标,根据居民收入和通货膨胀率不断调整,现行为1296坚戈,约合9美元)”,第二次罚款2个基数,第三次及以上者除罚款外,并处15天拘留。
  此前,哈《行政处罚法》已对“酒精饮料”的定义做过修改:将第336条中的“酒(спиртные напитки)”一词更改为“含酒精饮料(алкогольный продукт)”,啤酒也属于“含酒精饮料”。
哈萨克斯坦啤酒酿造师们对新出台的法规持两种态度:一方面,他们不愿生产出的产品被禁用;另一方面,又希望修正案有助于推行“文明饮酒”风气。
  目前,哈共有51家啤酒生产企业,80%的啤酒由本国企业生产。其中,卡拉干达 “EFES” 啤酒加工厂、 “Derbes”啤酒公司、 “里海”饮品股份公司、 “ARASAN”公司等都是较有实力的企业。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哈萨克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