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案,所有进入关税同盟流通领域的烟火制品(包括“日常生活娱乐用烟火”、“照明及发光信号器材”、“焰火制品”、“工业、教学及旅游用烟火装备”等)均须接受该法管制。而且,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禁止关税同盟成员国按照先前的法律法规发放产品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根据关税同盟法令或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的仍在效期内的合格证有效期将截至2013年8月15日;在本法案生效之前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同样截至2013年8月15日,但生产的产品不允许使用“关税同盟统一市场标识”,只能张贴各成员国的合格证标签。(陈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