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Казахста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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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税制分析

  目前,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税收框架已实现高度统一,具体表现在:关税同盟及统一经济空间成员国的税收体系设定为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税务部门在税制基础、计征方法和纳税程序、税收优惠及免除纳税、对纳税人的监督体系等方面均已达成高度一致;成员国有效税收体系实际上已处于收尾阶段,即税法和税收行政正处于完善过程中。

  一、税率水平不同

  哈与白俄均实行两级税收体系(国税和地税),俄罗斯实行三级税制(联邦、区域和地方)。成员国主要税率:

序号

税种

哈萨克

白俄罗斯

俄罗斯

1

增值税,%

120

20100

18100

2

利润税,%

201510

18

20

3

自然人收入税,%

差别税率

510

12

13

4

社会税,%

差别税率

114.5-20

34

30

5

财产税

差别税率

0.05-1.5

差别税率

0.1-2

差别税率

≤2.2

  1、白俄利润税最低(18%),哈、俄均为20%;

  2、哈自然人收入税最低(10%),俄最高(13%),白俄自然人收入税为12%,且针对不同纳税人群体规定了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对高新技术领域商务项目的自然人和非常驻民征收9%收入税,而创办企业(个体公证处)则需缴纳15%的收入税,详见下表:

劳动者国籍

劳动者缴费率

哈萨克斯坦

自然人收入税—10%(常驻民),15%(非常驻民)

社保—10%

白俄罗斯

自然人收入税—12%(常驻民和非常驻民)

社保—1%

俄罗斯

自然人收入税—13%30%(非常驻民)

  3、哈社会税率最低,为4.5%至20%不等,白俄最高(34%),白俄罗斯和俄罗斯的社会税同时具有劳动者保险费缴纳职能。其中:

  (1)哈劳动者社保费率最低

  根据哈关于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律法规,雇主每月应为劳动者缴纳10%的社保费,计费基础是其月收入,但不应超过每个财政年度国家预算法确定最低工资额的75倍。

  (2)白俄劳动者社保费最高

  根据白俄居民强制社保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保险费缴纳费率为29%,其中28%由雇主缴纳,仅1%由劳动者个人负担,其所获收入为计费基础,但不超过前一个月作为缴费基础的全国平均工资的4倍。

  (3)俄罗斯社保费率为22%

  根据俄联邦社保法规,雇主应为劳动者缴纳22%的保险费,缴费基础是其工资。

  此外,白俄法律规定劳动者还须另缴1%的社会税,其社会税由劳动及社会保障部监督执行的特点有别于其他两国。

  二、间接税各有特点

  哈、白、俄三国因经济体制(原料和工业构成的比值)及经济改革进程不同而征收不同的增值税,其显著特点是,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某些社会必需品的增值税被压低了10%;消费税由成员国政府每年核批。俄罗斯消费税率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将每年增长20-30%,其中个别商品消费税率增长幅度将超过一倍。成员国个别消费税商品税率如下表:

序号

商品

种类

海关

代码

计量

单位

消费税率(欧元)

哈萨克

白俄罗斯

俄罗斯

1

2

3

4

5

6

7

1

乙醇酒精

2208

1

0.30

1.79

0.96

2

葡萄酒

2204

1

0.18

0.05

0.15

3

啤酒

2203

1

0.14

0.15

0.53

4

过滤嘴香烟

2402

千支

6.51

7.92

21.18起征

5

无过滤嘴香烟

2402

千支

3.90

0.62

21.18起征

6

乘用车

8703

1马力

7.33

1.6以内

7.36以内

7

汽车汽油

2710

1

26.0以内

110.1

190.7

8

柴油

2710

1

3.1以内

70.71

98.47

   上表反映出以下一些特点:

  1、表中8组商品涵盖了成员国约60-80%的消费税商品;

  2、除了汽车汽油、柴油和香烟之外,消费税率差别并不大;

  3、约60%的消费税商品税率已协调一致,差别很小;

  4、汽车汽油、柴油和无过滤嘴香烟消费税率有待进一步协调。

  三、税负水平有利于一体化进程

  税负水平高低是衡量一国税收体系是否具有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论对比对象是整个国家,还是个别经营主体(企业、组织)。欧盟成员国税负水平在30-50%,如立陶宛、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税负水平为30%,而丹麦和瑞典却高达50%。

  初步数据显示,2010年哈、白、俄税负水平分别为20%、30%和21%,其中哈微观(经营主体)平均税负不超过10-15%,个别仅为3%;2009年,哈、白、俄税负水平分别为13.1%、34.23%和25.65%;2011年哈税负水平维持不变,白减少0.4%,俄将增加2.3%。

  关税同盟成员国税负水平与欧盟相比整体上有利于一体化进程。

  四、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当前战略任务

  税负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商品价格,还直接决定生产企业竞争力高低,为此,关税同盟及统一经济空间确定了如下优先发展战略:

  1、通过缩小税收条件协助成员国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

  2、杜绝和消除影响成员国之间发展经济联系的税收壁垒;

  3、确立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独立的税收基础和发展方向;

  4、为经营主体创造平等纳税条件的同时保持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成员国税制中立;

  5、协调成员国国家税法,确保其公开、平实及稳定,完善税法行政。

  为实现上述目标,欧亚经济委员会成立了协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成员国权力执行机关全权代表和独立专家,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税收政策法律基础,为此于2012年3月15日成立了“税收政策及行政协调委员会”。目前,该委员会正在研究酒精及烟草制品消费税率问题,有关乙醇、酒精及含酒精制品在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内流通的国际协定也在拟定之中。(陈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