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Казахста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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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入出哈萨克斯坦须知

  一、按照哈签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邀请方向哈签证审发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后在哈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哈签证分移民、非移民和出境三大类,其中非移民类签证包括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投资签证、商务签证、传教签证、旅游签证、因私签证和过境签证。移民类签证包括定居签证、团聚签证、学习签证、工作签证和人道主义活动签证。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在哈驻华使馆、驻上海总领事馆、驻香港总领事馆或驻乌鲁木齐签证代办点(仅限新疆籍人员)办理赴哈签证。办理各类签证要求不同,特别是办理移民类签证要求较高。有关最新情况请关注哈外交部网站(http://www.mfa.gov.kz/ru) 。多数非移民类签证无法在哈延期,请中国公民计算好行程,确保签证有足够的有效期和停留期。凭有效签证入境哈萨克斯坦,严格按照获得的签证种类从事相应的活动。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在哈停留不超过1个月免办签证;持中国香港特区护照在哈停留不超过14天免办签证,但须办理居留登记;持中国澳门特区护照来哈前需办理签证。

  至2019年12月31日23时59分,哈对中国公民实行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持有有效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机票的中国公民,自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国际机场入境并前往第三国的,适用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部门将在入境机场检查站向适用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的中国公民颁发标注相应停留期的移民卡。哈航空公司应在有关人员自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国际机场入境前向哈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和哈内务部提交适用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人员名单。若上述人员未乘坐申报航班前往第三国,则将被视为违反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并被处以遣返回国处罚,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哈航空公司在为适用72小时免签入境政策的中国公民办理机票时,应发放书面须知,提醒有关要求及违反哈移民法规与本办法应担负的责任。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提醒适用该政策的中国乘客,赴哈前须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时间离境,以免造成非法滞留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过境哈前往第三国,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需在来哈前办理过境签证。如乘坐非哈航空公司航班过境哈中转且没有提前办理赴哈有效签证,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中转航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根据哈相关规定将被遣返,同时也要避免航班衔接时间过短,避免因前序航班延误造成后续衔接不上。(二)出发前确认好后续航班的运行情况,提前咨询并保存好后续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在哈机场代表处的联系电话,如遇特殊情况延误或取消后续航班,第一时间联系其所在航空公司。(三)提前确认好行李联程托运问题,如遇行李丢失,立即联系前后两家航空公司。

  办理哈周边国家如俄罗斯签证程序与办理哈签证类似,临时来哈又想前往哈周边国家的中国公民,一般难以在哈获得哈周边国家签证,请在国内办理相关国家签证。建议来哈前自愿购买人身意外和医疗保险,留存身份证件、签证和邀请函复印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只有在取得劳务许可和工作签证后方可赴哈合法工作。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提醒拟赴哈中国公民勿听信介绍人或雇主关于“到哈后再办理手续”的说辞,以免受骗上当。赴哈前务必通过合法渠道办理相关手续,并同雇主签好劳务合同,注意留存用工合同、公司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在权益受损后作为维权证据使用。

  二、遵守哈入境居留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凭合法签证入境后,如拟停留超3个工作日,需办理居留登记。如居住地址与邀请函注明地址一致,不必本人前往移民局办理居留登记,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由邀请方在电子政务网站(www.egov.kz)进行登记;如居住地址与邀请函注明地址不一致,需单独办理居留登记。持多次往返签证,入境后如停留超过3个工作日,每次均需办理居留登记。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和哈外交、公务、投资签证以及16岁以下中国公民,无需办理居留登记。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同行,而是由其他亲友带领或跟随旅行团来哈,负责陪护的成年人最好准备该未成年人父母的授权书,以备入境时检查。授权书最好用俄文写成并经过公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姓名、父母未随行原因、父母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哈签证和护照登记规定,离境前将通过法院审理,接受行政罚款、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处罚。一般为罚款和限期离境处罚,一年内不得再入境,受驱逐出境处罚,五年内不得再入境。同时,哈方邀请单位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遵守哈海关和检疫规定。乘机入境时如随身携带价值超过10000美元(或其他等价货币)现金或支票,随身携带或托运价值超过10000欧元或总重量超过50公斤/人的物品,须向海关申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入境时,携带超过价值1500欧元(或其他等价货币)现金或支票,也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携带现金或支票数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如超出则必须出具来源证明。携带酒精制品不得超过2升/人,烟草制品不得超过250克/人(200支烟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烟酒携带者应为18岁以上人士。入境时需书面申报的常见物品有:用于经营和生产活动的物品、医疗设备、麻醉品、精神药物和其它相关产品(需有医生处方等证明)、宝石和贵金属、无线电设备、文物等。自用药品和珠宝制品无需申报。

  哈萨克斯坦报警电话:102。

  哈萨克斯坦急救电话:103。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热线:+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驻哈萨克斯坦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77017470186。

  驻阿拉木图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77017292938。